2019年3月,徐某入职泉州某服装公司。自2022年12月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徐某工资未支付。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鲤城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工资系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徐某据此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鲤城法院法官提醒,为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做好以下事项:首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口头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休息休假等权利义务。其次,要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举证能力。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单、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工作证等材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组成、支付情况。
最后,积极协商解决,主动申请仲裁。纠纷发生后,劳动者若未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蔡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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