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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纪委投案的“老虎”受审!接替他任职的“老虎”也都落马

摘要:龚建华一审被控受贿8361万余元。

据新华社消息,昨天,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受贿一案。龚建华一审被控受贿8361万余元。

除了龚建华,本周,还有一只“老虎”获刑。

向中纪委自首的龚建华受审


龚建华 资料图

公开履历显示,2021年11月29日主动投案的龚建华,男,汉族,江西南昌县人,1962年6月出生,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学士,在职研究生学历。长期在江西任职的龚建华,曾任南昌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宜春市市长;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

去年5月10日,龚建华被“双开”。龚建华被指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背离“两个维护”,组织“小圈子”“小团伙”,搞“七个有之”,污染政治生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贪图享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打探中央巡视、纪律审查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新华社昨天的报道显示,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0年,龚建华利用担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共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抚州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土地挂牌、协调地价、职务晋升、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友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1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龚建华的刑事责任。


肖毅 资料图

“上官河”注意到,龚建华任市委书记的抚州、南昌都有“老虎”落马。2021年5月10日,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肖毅落马。肖毅曾接替龚建华任抚州市委书记。去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肖毅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肖毅一审被控受贿超1.25亿;今年3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落马,殷美根曾接替龚建华任南昌市委书记。

粮食领域首个落马的“老虎”本周获刑

本周,还有一只“老虎”获刑。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周二,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徐宝义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内幕交易案,对徐宝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一千元。对徐宝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徐宝义于去年1月23日落马,后于去年6月23日被“双开”。徐宝义被指毫无理想信念,对组织毫无忠诚之心,政治品行卑劣,长期大搞政治投机钻营,大肆编造履历,挖空心思跑官要官,并处心积虑试探组织态度,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为多人安排调动工作,破坏任职单位的选人用人制度;道德败坏,大肆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借赌敛财,靠粮吃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官河”注意到,徐宝义是粮食领域首个被查处的“老虎”,也是首个被控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老虎”。


徐宝义 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徐宝义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上市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9489万元。2014年2月至9月,徐宝义担任中国供销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开展名为化肥购销、实为资金借贷的贸易性融资,造成国有公司损失1.01亿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5年,徐宝义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买卖该证券,其中买入证券成交额共计467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宝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内幕交易罪。鉴于其受贿276万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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